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What is law for, really?

變性人婚姻 官倡諮詢公眾
(經濟日報)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06:00

【經濟日報專訊】本港首宗變性人爭取婚姻權利的司法覆核案件,法官昨裁定由男變女的申請人W敗訴,法官指雖然法庭察覺到變性人苦苦面對社會上的歧視,但香港對變性人婚姻未達社會共識,變性人婚姻不應單由法庭詮釋,倡議政府就此議題向公眾諮詢,並由立法決定。

35歲申請人W昨透過律師表示對裁決感失望,強調在香港土生土長,希望能在香港結婚,不打算在海外註冊,將提出上訴;有變性人直言法官判決荒謬。

雖然法官判政府勝訴,但他在判詞特別強調,政府不應將今次結果視之為勝利,希望本案為政府向公眾諮詢的催化劑,並更進一步討論同性婚姻及法定伴侶等所遇到的困難。

保安局:有需要會聽社會意見

保安局回應歡迎裁決,指本案涉及社會政策及基本價值,政府有需要時會聆聽社會的意見。

法官在判詞中指,《婚姻條例》訂明是一男一女結婚,而男女的定義是由出生時所決定,並不包括變性人。至於《基本法 》與《人權法》保障港人結婚及組織家庭的權利,法官認為,雖然香港較從前接納及同情變性人,但現時仍欠理據指香港接納變性人婚姻,而《基本法》與《人權法》亦需切合當代,惟香港社會對變性人婚姻未有共識。

法官又指,變性人婚姻牽連甚廣,例如法律應否跟隨醫學上性別的改變等議題。法官質疑,倘若批准變性人與其原本性別一樣的人結婚,是否等同同性婚姻?向伴侶交代是否結婚前的先決條件?如未完成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在婚後後悔成為變性人,應如何處理?法官指婚姻法源遠流長,其功能一直是反映當代社會共識,故婚姻法訂立目的並不旨在反映醫學的進步。

變性人指荒謬 質疑混淆視聽

法官認為,凡此種種可見,變性人婚姻不應單從法庭詮釋,再者如前所述,香港社會對變性人婚姻未有共識,故法庭不應匆匆就變性人婚姻下定義。

變性人Joanne認為法官判決荒謬,質疑將變性人婚姻與同性婚姻相題並論,是混淆視聽,剝削變性人結婚的權利;另一等候進行變性手術的Yannes坦言,會告訴伴侶自己是變性人,其親友對其取向早已知情,不認同法官所言。

申請人W於兩年前在本港公立醫院完成變性手術,身份證已獲准由男改為女,但婚姻登記官卻拒絕W與男友結婚申請,理由是W出生時是男兒身。

法官:張舉能;案件編號:HCAL 120/09。



“婚姻法源遠流長,其功能一直是反映當代社會共識,故婚姻法訂立目的並不旨在反映醫學的進步。”

老實說,法官的這個statement很很很奇怪。從來沒有人argue過法律的purpose是用來反映醫學的進步。現在我們argue的,是法律的purpose是用來保障社會上不同人的權益,而如果法律不與時並進(包括與醫學的發展並進),法律就沒辦法達到保障人權(包括小眾的人權)的目的。

變性人也是人,跟你我沒有分別。如果法律不接受變性人是普通人,那我們怎麼不乾脆把變性手術列為違法?!既然這個手術是合法的,身份證都可以改了,他們的權益就應該受到保障,法律怎麼可以一成不變?

我也不認為是用來反映社會共識。大部分社會議題要達成共識不難,但有關性別、性取向等道德問題,老實說,我看不到有共識的一天。現在甚麼年代了,還有大大小小的道德塔利班在對同性戀者說三道四。不是不讓他們說,但你可以想像他們對這議題讓步嗎?

小眾之所以是小眾,因為他們的行為跟大眾共識說‘正常’的行為不同。理論上,一個民主體制小數服從多數,已經在cater for大眾共識。我們還需要另外一個體制來prompt這個‘小數服從多數’嗎?(OK我知道香港沒有民主,但畢竟我們還是在扮‘循序漸進邁向民主’嘛。)

或者我們只需要很簡單的問一句:他為了跟心愛的人結婚,連性別都改了,你還想他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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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1. 或者我們只需要很簡單的問一句:他為了跟心愛的人結婚,連性別都改了,你還想他怎麼樣???

    我會想加一個字
    DxU,他為了跟心愛的人結婚,連性別都改了,你還想他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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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我想再作小小改動:
    DxU,他為了跟心愛的人結婚,連性別都改了,你還想他點L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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