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Midnight moody fits

I feel horribly tired.

But my eyes are wide open.

It's even more tiring when you don't know what to do about yourself.

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決戰8婆

我呢,就好撚憎人擺我上檯的。

以後我就所有野都同你白紙黑字,睇邊個死先?

[quote]你是小人又如何?我是女人!

你是女人又如何?我是爛仔!!!!!

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

不帶傘

單身的其中一個好處是, 雨天不帶傘, 是不會遭人詬病的.

不見了那把傘後, 我就好像沒帶過傘出外了.

*

原來我們每天都坐著同一班車.

你好像沒帶傘.

不過沒關係, 我知道你上班的路上是一直都不用淋雨的.

2012年5月12日 星期六

了解太少, 成見太深 (三之三)

前兩篇說了一大堆證券法公司法(當然, as expected, 願意進內文一看者甚少), 部分撰文的原因是覺得, 金融業雖然是香港的大產業, 群眾對此行業的誤解實在不少, 但沒有多少人願意去理解, 其實金融從業員及其老闆都有呀媽生的, 而且勤勤墾墾的為數不少(勤勤墾墾的不會上報紙嘛), 不是罪大惡極到, 罰佢乜都係抵死.

今天看見組爸在面書慨嘆, 幫銀行出律師信向業主追討債務時, 被追債者(或其家屬)常常都不能理解, 其實銀行沒欠你什麼, 卻欠債不肯還錢, 甚至一哭二鬧三上吊.

沒錯, 我不敢說這是香港獨有, 但香港人的確常常二元論: 有錢人就是衰人. 權貴就是賤人. 浪費公帑就是搞屎棍. 司法覆核就是訟棍. 無他, 容易嘛. 所以與以上人士對立的就是好人, 可以歸邊. 真容易.

問題是, 坐下前, 究竟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要坐在這裡? 為什麼是這張凳不是那張凳?

如果你思前想後都認為拉布罪大惡極, 我尊重你. 正如我尊重謝偉俊議員願意花時間去看那些修訂案(從發言中能看出他真的看過), 願意花唇舌向主席論證為什麼那些修訂的確是瑣碎因此應不用審議. 我不同意他的立場, 但至少他有用過心用過腦, 也有自己相信的一套. 反之, 譚耀宗議員(真枉你姓譚)就小學雞得多, 只懂發脾氣, “不再多說, 因為不想幫人家打拉布戰”, 在議事堂說人家嘔心懶風趣; 在議事堂已佔盡人數上優勢, 而不欲去以理服人, 極其量只是個小學雞惡霸而已.

你沒思想過就坐下了, 站著很累嘛, 不要緊. 最怕是, 屁股坐下去了, 你還願意起來嗎? 有些自命清醒的旁人努力跟你說, 這張凳邊有屎! 你會願意查證是不是真的有屎對吧. 如果有, 你會站起來對吧.

當局要推一條惡法, 少數議員竭力抵抗, 票數不夠, 唯有訴諸拉布戰, 希望讓政府撤回法案. 但反對拉布戰的人, 有多少人明白拉布的意義是什麼? 不明白的話, 請再看一次小弟文章《流會,拉布,真的罪大惡極嗎?》

你反對拉布的理由是什麼? 除了最simplistic的”浪費公帑“,我聽過的理由層出不窮, 包括:

1. ”拉又有咩用?”

2. ”班友仔想搏出位ja ma”

3. “黃癲狗, 我最憎佢架啦!”

4. “你同公司辭左職佢會唔會即刻請番你丫?唔會呀嘛!”

以上理由, 除最後一個”孟”車邊可以算是用過腦的理由, 其他都不過源於懶惰及偏見. 我的回應如下:

1. 就是為了多一點時間讓我說服你再看多一次, 為甚麼我不想要這條法案通過.

2. 一個搏出位的人告訴你不要奶屎, 你就寧願奶屎?

3. 一個你討厭的人告訴你不要奶屎, 你就寧願奶屎?

4. 要不要請番一個議員, 是選舉時由選民決定的, 不是一個政府決定, 然後叫一班橡皮圖章舉手和議的.

如果你反覆考慮過, 覺得”奶屎都無問題”, 我尊重你. 如果你反覆思量,真心覺得浪費公帑所以任何法例都可以通過的話,雖然我感到可悲,但我都尊重你。如果你反覆思量,真心覺得要剝奪一個正常市民的被選權不是奶屎, 我也尊重你, 最緊要你明白自己這樣想是為什麼就行了. 但如果你根本沒有find out 過也沒有思考過,只是人云亦云,我看你不起。

日後惡法通過, 奶的, 就當然不只屎這麼簡單. 看好了。

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了解太少, 成見太深 (三之二)

先旨聲明, 小弟並不反對sponsor要負刑責. 新加坡市場規模, 法律架構都跟香港甚為相似, 新加坡也有法例說明保薦人要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 但SFC卻明言, “Hong Kong needs to develop its own approach in light of the particular characteristics of its IPO market.” 有先例而不參考, 實不知居心何在?

新加坡保薦人的刑責

根據新加坡的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s.253, 254, 如果招股書出現誤導或失實或重要資料遺漏情況, 以下人士須負上刑事及民事責任(summarized):

1. 申請上市公司的董事

2. Issue manager

3. 包銷商

4. 已對招股書內容出納consent letter的中介機構(一般包括auditor, property valuer等等)

s.253 條文亦清楚說明, 就以上第2-4類人士而言, 必須要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 才會負上刑事責任. 因此, 招股書失實的責任, 始終主要都在上市公司董事身上. 中介機構如非存心欺騙, 都明文不用負上刑責. 另外, 其他中介機構都要為自己issue並刊載在招股書的報告負上刑事責任, 但跟issue manager一樣, 如非存心欺騙, 都明文不用負上刑責.

http://www.singaporelaw.sg/content/CorporateFinance.html#1748

http://www.mas.gov.sg/legislation_guidelines/securities_futures/sub_legislation/SFA_Content_Page.html

香港證監會, 你提出的是什麼???

根據<公司條例>s.40A(1), “…招股章程內載有任何不真實陳述,則批准發出該招股章程的人,可處監禁及罰款,除非該人能證明該項陳述並不具關鍵性,或能證明其本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並且直至該招股章程發出時仍相信該項陳述乃屬真實。”

從來沒有sponsor曾被檢控, 因為” 批准發出該招股章程的人” 定義並沒清楚說明包括sponsor. 一般理解, ” 批准發出該招股章程的人”一定包括上市公司本身, 因為向Companies Registry register本招股書時(又稱reg書仔), 是須要公司每位董事在封面簽名的. 而現在SFC提出的是, 不如我們清楚說明, 把sponsor也包括在內好不好?

香港公司條例與新加坡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最大的分別是, 新加坡(如上文所解述)是清楚說明, 中介機構的刑責是很有限的, 必須是它們存心寫假野, 或存心報漏野, 才有機會被檢控. 香港呢? 要” 該人能證明該項陳述並不具關鍵性或能證明直至該招股章程發出時仍相信該項陳述乃屬真實”,

看到了沒有? 舉證沒有罪的責任在被告! 我要證明我無特登唔寫! 唔係當局要證明我特登唔寫!

入邊個數?

再者, 在新加坡, 其他中介機構也必須就自己負責寫的部分負上法律責任. 香港呢?

<公司條例>s.40A(2): "任何人如只因給予第38C條所規定的同意,讓一份看來是由其以專家身分作出的陳述載於招股章程內,則就本條而言,該人不當作曾批准發出招股章程。"

即是, auditor無事. Valuer無事. 一切sponsor包艇, 而且責任及刑罰跟上市公司董事一樣重. 最大問題是, auditor及valuer出納的報告, 都牽涉他們自身的technical skills, sponsor根本也沒能力challenge其真確性. Auditor誓神劈願話數到有10億生意wor, sponsor可以點質疑話: ”我覺得無10億” 呢?

在這樣的法律框架下, 基本上sponsor被auditor或其他中介陰9了, 都會中招, sponsor要費力氣證明自己被人陰9了. 我已經可以picture到SFC輕輕的說, “你身為專業的財務顧問, 這麼容易就被人陰9了, 可見你都沒做好sponsor的責任啊!”

再者我們看洪良上市, 問題是誇大賬目, 你能說那不是auditor的責任? 但auditor只因為涉嫌貪污被捕, 卻沒有因為失實被追究責任. 反之, sponsor問漏條問題, 而那條問題或答案都根本就不會出現在招股書的, 都所有野入曬佢數, 死Q左了. 欲重溫事件, 可參閱小弟另一文章"Corp Fin 23條"  http://antinoffice.blogspot.com/2012/04/23.html

從SFC執法的尺度來看, 一旦建議通過, sponsor被砌生豬肉的機會相當大, 而SFC並沒有法定能力砌任何其他人生豬肉. 事實上, 若<公司條例>明文不包括的話, auditor, valuer及律師的工作質素似乎都沒有什麼人規管. 這又是否合理? 又是否能保障投資者, 保障香港作為融資中心的地位?

況且, SFC諮詢文件已清楚說明, 並非參考其他jurisdiction而提出是次建議. 但其實新加坡有法律說明issue manager及其他中介機構都有民事及刑事責任的. 為什麼可以參考又不參考呢? 因為懶? 還是因為不想過立法會, 但又想人家覺得你”做緊野”?

如果法律寫得像新加坡, sponsor就算要負刑責我都gur. 但SFC現在的提議, 根本就矯枉過症, 而且矯得很懶惰.

了解太少, 成見太深 (三之一)

面對半新股出事, 證監會建議修訂相關法例,清楚訂明保薦人需要負上刑事和民事責任. 監管機構站在道德高地, 話罰D投行wor, 公眾一定支持, 學者及各大傳媒還要亂套例子, 包括我向來最敬重的<信報>.

學者派膠你又信

媒體呢, 總覺得問業內人士不中立, 因為關乎他們飯碗嘛, 問學者才夠authority. 問題是, 學者根本也是普通市民一個, 也多半沒有從事過我們的工作, 哪明白當中的難處?

“恒生管理學院商學院院長蘇偉文認為,證監會的建議,不如業界所指般嚴厲,相關的懲罰與2005年建議的相若,故不覺得罰則過嚴。他指出,若保薦人在做足盡職審查下,被企業欺騙,保薦人根本毋須擔心要就招股書的不真實陳述負上法律責任。”

1. 與2005年建議的相若, 咪就係業界已經反對左lor, 因為2005年都係過嚴呀嘛!

2. 唔好同我講”做足你就唔駛驚”. 小弟之前已撰文講過, 盡職審查是個無底深潭, 盡責與否是觀點, 正如曾蔭權也可以覺得自己已經盡責, 但民主派為公義而製造流會也被人說是沒盡議員責任一樣.

3. 觀乎SFC現時作風, 不人頭落地不收工, 也原全不體諒業界難處, 叫sponsor如何不用怕?

罰唔係唔得, 但罰則應合理

唔好同我講咩 ”你小心D做due d, 怕咩被人告?” 如果我說, 在便利店高買要判終身監禁, 然後我說: “你唔高買, 怕咩被人告?”, 你覺得合理嗎? 就算做錯野受罰, 罰則也要proportionate, 更何況 “被認為不小心做due d” 本來就不是一個罪行, 至少我真的說不出這是一個罪行.

香港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表示,無論罰則多寡,引入刑事責任一定有阻嚇作用,起碼減少保薦人胡亂為不符合上市資格的民企上市。

1. 廢話. 梗係有阻嚇作用啦, 阻嚇到D firm以後都唔做IPO添呀!!

2. 坐監wor大佬,以後你發覺沒有民企來港上市, 就不要感到出奇了.

3. 持有388股票的看倌們, 走著瞧.

傳媒胡亂引述誤導公眾

<信報>(2012年5月10日)在 <證監嚴管保薦人 違例最高入獄三年>一文中說: “其他奉行普通法的市場包括新加坡、美國及澳洲等,早已引入針對保薦人(或類似的角色)的法律責任制度。”

這是一個錯誤報導. 證監會在剛發布的諮詢文件就說明:

The concept of holding sponsors (and other specified persons) liable is largely in line with the philosophy in many major markets that a person who is involved in formulating the disclosures in a prospectus is to be held liable for errors or omissions. However, there is considerable variation across jurisdictions and laws have been developed over time that are tailored to the particular structure of each market: in some markets sponsors are not required44 and in other markets there may be persons playing a similar role but who are not called sponsors45. Therefore, Hong Kong needs to develop its own approach in light of the particular characteristics of its IPO market.

附註44說明在美國及澳洲, “sponsors are not required”. 我完全不明白何以見得這些jurisdiction 已引入針對保薦人的法律責任制度, 如果有, 證監會的諮詢文件應該就已經說了.

那麼新加坡又如何呢? 下一篇會分析.

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我拖著你的手


那天, 我捉著你的手, 你問我, 做乜捉咁實呀, 驚走甩左我?

我說是的. 你笑我是傻瓜.


*

那天, 不知誰說想到望海的地方. 我說, 我可以拖著你的手嗎.


我輕輕的拖著了. 不夠十分鐘, 卻被甩開了. 也再沒機會再拖了.

*
在某處, 響起了某首歌.

我望了你一眼, 你也望了我一眼, 然後我捉著你的手, 想找回我們的第一天. 這次, 力度, 剛剛好. 原來, 已經6年了.

但那是一個夢, 因為通利琴行是不會播流行曲的.

醒來, 我卻竟哭得一塌胡塗.

2012年5月4日 星期五

流會, 拉布, 真的罪大惡極嗎?

請先讀畢明報社論: http://news.mingpao.com/20120504/mra.htm

睇完, 覺得條氣唔係好順, 故撰此文.

1. “其實,這次拉布已經成為鬧劇,顯示公眾利益並非兩派議員首要考慮,兩派議員都對不起市民,都要負責。”

此論純粹建基於一點: 多用了公帑=浪費公帑=對不起市民

”拉布戰”令行政成本增加是鐵一般的事實, 但這就自動等如浪費? 事實上, 我們議會裡有很多議員, 不問好醜, 凡政府推出之政策皆贊成, 甚至改變原先立場都要贊成, 惡法又照樣贊成; 把這些不需用腦, 事實上也可能沒腦的議員留在議會, 有沒有運用公帑? 有, 那為什麼這不是浪費? 議員的天職可不是做橡皮圖章, 那他們有沒有對不起市民?

反之, 打拉布戰者一早已說明動機, 是要阻止惡法通過, 捍衛人權 (或許是自己的, 或許是市民的, 但你能說他捍衛人權是錯嗎?) , 至少都緊守立場, 出師有名. 拉布戰未正式打, 已經流會了, 更省掉燈油火蠟, 不是應該多謝要求點人頭的議員嗎?

最能節省公帑的動作, 就是撤回草案, 別審了.

2. “不過,這種只求破壞、不事建設的做法,恰當與否,備受爭議。”主要是拉布乃極端手段,而出缺議席補選議題,看不到有「不得不為之」的必要性,因為修訂只限制辭職立會議員6個月內不得參加補選,難說乖離情理”

面對這個議題, 任何人都只能破壞, 不可能建設. 因為政府要提出修訂, 而泛民立場是remain status quo, 舉證須要立法的責任在政府(不是BRD, 但至少要負大部分責任吧), 怎麼還可以倒過來要求泛民建設什麼?

3. “而出缺議席補選議題,看不到有「不得不為之」的必要性,因為修訂只限制辭職立會議員6個月內不得參加補選,難說乖離情理”

“敗者替補”那硬膠方案就不要提了, 再來就是看” 限制辭職立會議員6個月內不得參加補選” 是否合理了. 政府搬出來的理由, 是”議員辭職後能即時參加補選, 是一個漏洞”. 很多人把焦點都放在”漏洞” 一詞上. “漏洞, 梗係要盡快塞番佢啦!!!” 其實” 漏洞”, 只是一個公關用詞, 引你們入局支持而已.

議員可以運用補選機制搞個沒有制約力的所謂公投, 是一個逼切性的問題嗎? 上次他們5個的運動投票率極低, 遭大部分市民口誅筆伐, 已幾近完全失敗了, 你覺得他們還會搞嗎? 建制派一杯葛, 他們已經什麼都搞不成, 那漏洞在哪裡?

真正的議題, 根本不是有沒有浪費公帑. 反正說浪費, 沒有比功能組別選舉讓霍震霆多年來繼續做議員更浪費(這傢伙可是多年來的缺席率都離曬大譜呢). 5區公投, 不過是一個表達訴求的方式, 人家7了一鑊已經很夠了, 何苦要再打多鑊?

真正的問題, 是我們可以看見, 這政府為了堵塞一個表達訴求的渠道, 什麼都做得出. 你說問題是浪費公帑嘛, 今天可以說搞5區公投運動浪費公帑是漏洞, 立法堵塞吧; 明天也可以說市民去示威要動用大量警力因此浪費公帑是漏洞, 立法禁止示威吧; 後天更可以說選舉本身就是浪費公帑是漏洞, 乾脆廢除立法會算了. 你說我far fetched? 你看看現在香港由誰打骰? 你可以繼續相信他們會令明天更好, 反正我是不信的了.

被選權是天賦人權,但不是絕對的。那甚麼人可以justified 的被剝奪被選權呢?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 喪失獲提名成為候選人資格的人士有5大類:

1. 司法人員, 立法會staff或訂明的公職人員
2. 在其他國家政府受薪或是其他國家議會成員
3. 被裁定監禁或正服刑人士, 犯叛逆罪人士
4. 未獲解除破產人士
5.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已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人士

第1,2類人比較型, 他們沒有被選權是為了避免conflict of interest; 第3-5類人,你說他們沒有能力成為候選人還算合理. 但你要把6個月內辭過職的議員放在這, 他們又不是有conflict of interest, 把他們與罪犯, 破產, 精神病人士並列, 我總覺得…情何以堪?

4. “首先,就實質而言,今次拉布內涵與兩年前審議高鐵撥款相比,差之遠矣!…高鐵撥款審議,被認為是議員歷來水平最高、最有內涵的審議質詢,雖然撥款最終在建制派護航下獲得通過,但是通過泛民議員操作拉布,迫使政府對高鐵各種情況作了更徹底和全面交代,此乃議員發揮職能、履行職責的結果,是經典一役。”

此役正正就是顯示出, 任反對派怎麼質問怎麼高質素, 怎麼發揮職能、履行職責, 37個橡皮圖章始終都會讓唔OK的議案通過的. 不利用議事規則阻止, 其實什麼都幹不了.

(申報: 此段只是拿回明報的邏輯打明報的論點. 討論高鐵撥款當時, 筆者是支持撥款的. 至於立場有否改變, 可再研究.)

…難道到現在, 你還以為在議事堂乖乖議事, 就能保障市民利益? Please, think out of the box, stay away from textbooks, 你面對的政體, 在世界上可是個公認的畸胎啊.